《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09-24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现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9〕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国民经济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环保产业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从国家层面,促进和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强化,环保产业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市场增量。“十三五”期间,全国环保产业有望保持年均15%以上的增长率,到“十三五”末期,重点省市节能环保产业有望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从我省来看,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23号)、《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吉政办发〔2017〕29号)和《吉林省“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吉发改环资联〔2017〕661号)等文件,有力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产业规模小、产业链条不完整,缺少有核心竞争力的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力量不集中、技术先进实用性不够,缺少激励政策措施,潜在市场需求释放程度不够等困难和问题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2018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我省落实“六项新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保产业振兴发展,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我省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列入2019年省委深化体制改革任务,拟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为此,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若干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环保产业涵盖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家统计局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若干意见》将环保产业主要分三大类,一是环境保护装备(产品)制造,具体包括: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净化设备制造、环境保护监测仪器及应急处理设备制造、环境污染处理药剂及材料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二是环境服务业,具体包括:环境与生态监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污水排放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其他污染治理)、其他环境保护服务;三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具体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废气废液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等。 

  三、主要目标

  根据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现状,结合吉林省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出台《若干意见》,力求在政策引领和激励下,激发省内环保企业加快自身发展和技术升级的潜力,力争通过政策有力支持使全省环保产业生产总值有明显增长,培育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的环保龙头企业,使环保产业成为我省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四、主要特点及内容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分析产业发展形势的基础上,紧盯产业化发展平台不优、政策优惠力度不大、企业集聚性优势不够、产业链条不完整、人才和技术力量不足、污染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积极性不高等制约环保产业发展的突出短板和瓶颈问题,逐一加以回应和解决。《意见》注重现有政策集成和强化改革创新相融合,将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关于推动环保产业以及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税收、科技创新等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财政资金奖补、人才引进及培训、住房保障、价格优惠、优化服务等创新性支持措施。 

  《意见》围绕四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措施,具体概括如下:  

  一是围绕推进环保产业多元化发展,提出了5方面措施。在加快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方面,提出引导本省龙头骨干企业或引进域外资本,建设一体化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园区和“一站式”环境服务业产业园区。在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方面,提出鼓励中小型环保企业集中发展,形成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现有国有企业,改组成立环保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省外专业化环保公司在我省注册建立分公司或与我省环保企业联合成立合资公司。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对满足条件的环保企业,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鼓励市县政府对税收贡献额度较大的环保企业给予奖励。在培育壮大环保装备制造业方面,提出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等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环保装备推广和示范应用,对符合条件的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给予奖励和保险补偿。在加快重点环境服务业发展方面,提出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延伸产业链,提供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在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方面,提出大力推动油页岩、火山渣、硅藻土、煤矸石、粉煤灰等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发电、燃料制造、造肥、造纸、生物天然气制备等技术与装备。加快发酵饲料、高效有机肥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二是围绕提升环保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出2方面措施。在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方面,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课题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环保企业与省内外环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建技术联盟,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技术研究;支持环保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给予贷款贴息、上市奖补、贷款担保滚动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环保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出鼓励企业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环保科技创新中心并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给予100-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以产学研协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环境领域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在省内转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是围绕建立环保产业人才发展制度,提出3方面措施。在建立环保行业领军人才制度方面,提出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带动环保产业发展,在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认定为领军人才的,给予租房补助;满足条件的引进人才,按规定给予10-200万元安家补贴;在环保领域获得国家创新创业荣誉或专业技术大奖奖金的,给予同等金额匹配。在加强省内环保人才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鼓励社会机构联合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开展环保企事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在职称评审上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职工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1000元—2000元补贴。在鼓励环保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方面,提出鼓励本省环保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围绕加大环保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出4方面措施。在加强土地供应和住房保障方面,提出优先保障环保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环境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内属于研发设计等项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对用地集约的重点环保技术装备(产品)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对环保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环保产业园区和环保企业建设的员工周转性集体宿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支持范围。在落实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方面,提出环保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对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生产用电给予大工业用电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在创新投融资机制方面,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建立环保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建立环保产业子基金,助力环保产业发展。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省级财政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支持环保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PPP等模式参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成立环保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和环保产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在加强对环保企业的服务方面,提出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带动环保产业发展。省直相关部门不定期举办环境保护项目及技术需求对接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环保企业供需对接,主动为环保企业做好服务。